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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状责任制是指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但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在发生货物损害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根据货物损害发生的区段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定义网状责任制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的一种责任制度。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在网状责任制下,不论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向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向损害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索赔,但不论向谁索赔,确定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均为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内法律。换言之,在网状责任制下,各单一运输方式公约中的责任制度,适用于多式联运中相应的运输区段并与其他公约并存。如果某一运输区段没有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则适用有关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网状责任制的具体形式 责任分配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 货主可以直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法律适用 货物损害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时,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货物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则适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如果货物损害发生在陆路运输区段,则适用陆路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状责任制的优点 明确责任 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只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责任界限清晰。 有助于减少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纠纷。 法律适用灵活 每个区段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确定责任,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有利于保护货主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追偿机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确保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会承担额外的责任风险。 网状责任制的缺点 责任分散 货主在发生货物损害时,需要分别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索赔,增加了索赔的复杂性和难度。 可能导致货主在索赔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法律障碍和程序复杂性。 风险不可预见性 货主难以预见到货物损害可能发生的区段,无法完全预见货物损害索赔最终将适用何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从而给货主带来很大的风险承担的不确定性。 法律冲突 不同区段适用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可能导致货主在索赔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 与统一责任制的对比 统一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 无论损害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承运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优点在于风险可预见性和法律冲突的解决,缺点在于追偿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冲突。 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 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优点在于明确责任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缺点在于责任分散和风险不可预见性。 修正的网状责任制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是一种介于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形式,也称为混合责任制。
特点 规定了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在责任承担上的具体安排。 旨在解决传统网状责任制中的追偿不确定性和法律冲突问题。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网状责任制为多式联运提供了一种明确且分段的责任框架,使得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只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从而减少了责任纠纷。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点,如责任分散和风险不可预见性。为了克服这些缺点,修正的网状责任制作为一种混合责任制被提出,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性和操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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